第八条
有效乡镇(街道)河湖林田长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定开展河湖林田日常巡查;
(二)配合上级河湖林田长、河湖林田长制成员单位开展责任区域的问题整治和执法活动;
(三)组织开展河湖林田日常管护;
(四)按照有关规定和统一部署,聘用网格、巡查、管护人员并监督、指导其开展日常工作;
(五)完成上级河湖林田长交办的任务;
(六)国家、省、市、县(区)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村(居)主要负责人签订协议书,明确村(居)级河湖林田长及其职责、经费保障等事项。村(居)级河湖林田长按照协议开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