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市、县(区)河湖林田长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林田长制工作,研究河湖林田长制重大决策部署,组织制定河湖林田长制相关制度,明确河湖林田长制成员单位职责,落实各项经费保障,研究确定年度工作任务;
(二)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明确本行政区域河湖林田的保护管理责任,协调开展跨行政区域、跨部门联防联控工作;
(三)组织对本级河湖林田长制成员单位、下级河湖林田长履职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四)定期开展巡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交办、督办,提出整改要求;
(五)签发河湖林田长令,部署河湖林田长制重点工作,开展河湖林田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六)督促有关部门对涉及河湖林田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实物、设施、场所进行普查并予以保护;
(七)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河湖林田长制相关配套制度,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