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河湖林田长体系;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立村(居)级河湖林田长。

市、县(区)、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河湖林田长,作为河湖林田长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县(区)设立常务副河湖林田长,协助河湖林田长开展工作;设立副河湖林田长,由相关分管副市长、副县(区)长担任。乡镇(街道)参照市、县(区)设立副河湖林田长。

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立跨行政区域河湖林田长。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