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河湖林田长制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乡镇(街道)河湖林田长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河湖林田长会议,部署河湖林田长制工作,研究决定重大任务、行动。建立健全河湖林田长制成员单位问题会商、联合执法机制,推动跨行政区域、跨部门河湖林田协同治理。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