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中小学校、校外配餐机构、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购食品和原料,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食品销售等信息。

中小学校应当参加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活动,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供货者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