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中小学校、校外托管机构组织学生集中就餐应当履行下列管理义务:

(一)就餐环境、餐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卫生、食品安全要求,实行分餐制;

(二)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并配备食品留样的专用容器和设施;

(三)防尘防鼠防蝇等设施、设备配备齐全,并定期维护更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义务。

校外托管机构需要配餐的,应当向取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资质的机构采购配餐服务。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