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中小学校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十日内对本校学生在校外托管机构的托管情况进行统计,并将校外托管机构信息报教育主管部门。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校外托管机构信息通报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

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监管。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