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中小学生集中就餐饮食健康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有效中小学校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十日内对本校学生在校外托管机构的托管情况进行统计,并将校外托管机构信息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校外托管机构信息通报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监管。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