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统一组织招标,选定中标校外配餐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采用集中配餐方式供餐的中小学校应当组织本校管理人员和家长代表,从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公开招标选定的校外配餐机构名单中,投票选定本校的校外配餐机构,并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合格后,中小学校应当与校外配餐机构签订合同,并在十日内报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