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二章 数字产业化第十二条有效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推进计算机视听觉、生物特征识别、自然语言理解、机器翻译等人工智能关键技术在相关领域的应用。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开展人工智能算法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探索构建面向各类应用的共享算法库。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