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二章 数字产业化第十三条有效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发展,培育壮大基础软件、工业软件、新兴平台软件、互联网服务、数据安全服务等产业,推进软件与信息服务产品迭代和开源,支持建设高水平软件特色园区,构建自主创新的基础软硬件产业生态。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