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发展,培育壮大基础软件、工业软件、新兴平台软件、互联网服务、数据安全服务等产业,推进软件与信息服务产品迭代和开源,支持建设高水平软件特色园区,构建自主创新的基础软硬件产业生态。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