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七十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物业服务行业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物业服务质量专项检查;(二)本辖区内物业服务区域划分、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业主委员会备案等监督管理工作;(三)物业服务人信用信息征集、核查和监管工作;(四)指导、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处物业管理矛盾纠纷;(五)房屋安全、房屋租赁等监督检查;(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