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业主自行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一)自行管理的执行机构、管理人;

(二)自行管理的内容、标准、费用和期限;

(三)聘请专业经营单位的方案;

(四)有关自行管理的其他内容。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