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五十四条有效业主自行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一)自行管理的执行机构、管理人;(二)自行管理的内容、标准、费用和期限;(三)聘请专业经营单位的方案;(四)有关自行管理的其他内容。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