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五十三条有效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中断、限时、限量等方式限制、变相限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在开启门禁、乘用电梯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物业服务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损害业主权益的,业主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