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五十一条有效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支付。物业交付后长期空置的,其物业费收费标准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