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支付。

物业交付后长期空置的,其物业费收费标准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Local Regulations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