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四十二条有效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就物业共同管理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形成业主共同决定。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应当在七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关资料和财物,移交后自动解散。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