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第三十八条有效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在任期内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财物等移交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的财物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逾期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移交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在规定期限内移交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其移交。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