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是否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阻挠、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拒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文件、资料,或者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三)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服务人签订、修改物业服务合同;

(四)侵占、挪用业主共有资金,将业主共有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业主共有资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违规泄露业主信息;

(六)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