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编制业主大会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三)拟订需要提交业主大会决定事项的方案;

(四)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五)制定档案和印章管理制度,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物业档案、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以及印鉴,并建立相关档案;

(六)每半年至少公示一次公共收益的使用情况;

(七)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

(八)协调解决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相关职责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由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通告全体业主,必要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有关事项。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