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第三十四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安排。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自首届业主委员会依法备案之日起五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应当持物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备案证明,依法刻制、使用、管理印章和开设账户。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和印章管理等制度,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指定专人保管。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