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一条有效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应当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委员只能由业主担任,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以及委员报酬,从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中提取,或者由全体业主承担,具体办法与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