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二条有效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产生:(一)社区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推荐;(二)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鼓励符合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党组织成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