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产生:

(一)社区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推荐;

(二)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

鼓励符合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党组织成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