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业主大会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共有部分经营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的收支管理,应当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并定期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鼓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托专业机构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公共收益等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业主公开。

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财务原始凭证、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