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日照绿茶茶文化的宣传和推广,深入挖掘、整理、传播优秀茶文化,举办茶叶博览会、日照绿茶节等茶文化交流活动,推进茶文化事业发展。支持茶产业与特色旅游、研学实践、休闲度假、观光体验、民俗风情、历史文化、健康养生等产业融合发展,科学引导建设茶博园、茶主题公园、特色村镇等,发展茶旅游休闲项目,提升茶产业综合效益。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