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壮大主业突出、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茶产业龙头企业,对茶产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监测和评价。

支持茶叶企业、合作社通过兼并收购、联合重组及合资合作等方式,整合集聚优化茶产业,推进日照绿茶生产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