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日照绿茶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产业扶持与服务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壮大主业突出、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茶产业龙头企业,对茶产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监测和评价。支持茶叶企业、合作社通过兼并收购、联合重组及合资合作等方式,整合集聚优化茶产业,推进日照绿茶生产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