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日照绿茶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质量管控与品牌建设第二十七条有效日照绿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规范使用日照绿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不得转让、赠与、借用日照绿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日照绿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日照绿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使用人应当建立日照绿茶交易和日照绿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使用台账。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六个月。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