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获准授权使用“日照绿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茶叶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包装显著位置加贴日照绿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的,应当在产品介绍页面显著位置明示日照绿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

日照绿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实行统一标识、分类编码、以产赋码。

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定期公示日照绿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使用人名单。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