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日照绿茶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质量管控与品牌建设第二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擅自制造日照绿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日照绿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或者为伪造、擅自制造日照绿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帮助。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