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擅自制造日照绿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日照绿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或者为伪造、擅自制造日照绿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帮助。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