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日照绿茶品牌运行管理制度,完善日照绿茶地理标志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的培育、推介、保护机制,增强日照绿茶品牌市场竞争力。

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制定完善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使用管理规则。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