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二)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计划、行业系统培训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

(三)定期分析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

(四)把消防宣传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全员消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

(五)对本行业、本系统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推动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数字化建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对于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的新兴行业、新兴领域,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