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承担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二)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负责推进智慧消防建设,提升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水平;

(四)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

(五)依法对投入使用、营业前的公众聚集场所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对投入使用的消防产品开展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派出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