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消防救援机构、其他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等线索,没有法定处罚权的,应当依法移交有处罚权的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