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的管理机构依照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