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消防条例第五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消防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督促辖区内单位做好消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