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使用电动车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电动车辆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

(二)在人员密集场所内为电动车辆充电;

(三)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车辆或者为其充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