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居民住宅区规划、建设电动车辆集中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消防、用电等安全技术标准。集中充电场所确需设置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设置单独的防火分区和警示标识,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鼓励住宅区安装禁止电动车辆进入电梯的智能管控系统。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