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消防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营运船舶应当配置、保养、更新消防器材、设备。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码头、仓库,应当按照消防规范设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对不符合消防规范的码头、仓库,应当进行改造或者关闭。不得擅自在水上设置固定的储油、供油设施。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