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时,应当建设市政消火栓,并与市政道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消火栓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做好维护管理工作,确保消火栓完整并可以正常使用。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