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消防条例第十五条有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综合性消防演练;有夜间住宿和营业情形的,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鼓励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