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综合性消防演练;有夜间住宿和营业情形的,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鼓励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