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消防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