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消防条例第十六条有效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指定掌握工艺流程、具备应急处置能力的专业人员承担处置工作,专项保存应急救援相关资料,配备专用灭火器材、储备专用灭火药剂并保持完好有效。发生火灾事故时,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调派专业人员处置。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