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消防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制定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演练。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