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检查日工作机制。

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应当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实行二十四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不少于二人;与智慧消防系统联网,能够实现远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的,消防控制室可以一人值班。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