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消防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具体规模由市消防救援机构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