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具体规模由市消防救援机构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