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自身职责,组织开展相关人群参与的健身运动会、健身展演、赛事等健身活动。

基层工会应当依照工会章程组织职工开展健身活动,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资助。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