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侵占、挪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得将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

因城乡建设等确需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法重建。重建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不得降低配置标准、建筑规模等。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