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免费或者低收费向公众开放,其所属户外健身步道、健身广场、健身路径等应当免费开放;实行收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等人群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政府投资举办的综合性公园和具备晨练、晚练场地的景区,应当对公众晨练、晚练活动免费开放,并公告开放时间。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体育场地设施免费或者低收费向公众开放。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