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因拆除、改造建筑物确需拆除、迁移的,应当通知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