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有效在人民防空警报设置点或者规划设置点修建高层建筑物的,应当在该建筑物顶层预留警报设施专用房,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安装防空警报设施。设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筑物权属发生变更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