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人民防空工程除重要的指挥、通信等工程外,在不影响其防空效能的条件下,鼓励平时开发利用,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者与工程投资者签定租赁合同后5日内,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登记。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